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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答复网民有关完善信贷资金监管政策、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建议的文章。网民提出,当前民营企业面临就业和经营困难,订单减少,资金压力加大,内生创新动力不足。建议包括:1. 在法律层面完善连带责任担保制度,加强银行对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未参与企业经营或未从企业中获益的民营企业家子女,在银行发放贷款时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相反,企业家子女则需要承担这一责任。2. 推出个人破产法,为守信债务人提供经济复苏的机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回应称,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提出了25项措施,包括持续增加信贷资源投入等。金融监管总局将严格执行该通知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首次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加强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针对网民提出的企业家子女连带责任担保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根据调研,银行在信贷管理方面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提升整体社会诚信水平、民营企业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财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进信贷和风险控制技术等。关于个人破产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对个人破产立法进行研究、论证。据澎湃新闻报道,自2018年以来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直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个部门共同发文,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完善破产制度,推进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有学者认为,中国已拥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实践基础。
2024年3月,最高法工作报告特别提到,深圳**自2021年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例如,梁某被**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在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努力工作、积极偿还债务,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成为中国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审结执结的案例。个人破产法案例证明,个人有权申请破产、进行重整,乃至再次开展创业。《深圳条例》规定,在深圳连续居住并参加社保满三年的个人,若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造成清偿债务能力丧失或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可向深圳中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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